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3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明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明德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3條亦規定甚明。本件受刑人郭明德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參。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李佩樺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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