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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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7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745號再審原告 梁淑雲
一、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民國97年3月27日本院96年度簡上字第1號第二審判決及98年2月16日本院97年度再易字第6號第二審判決提起再審之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收受本裁定五日內向本院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再審之訴:
㈠依民事訴訟法第501條第1項第2款至第4款規定,以訴狀表明
聲明不服之判決及提起再審之訴之陳述、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再審理由及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㈡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以訴狀表明本件訴
訟標的(法律關係、請求權依據之法條)及原因事實(請求之法律上原因、訴訟標的金額之計算方式),並依同法第77條之13規定,按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補繳裁判費。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日
書記官鄭伊汝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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