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被 告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