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補字第2306號
原   告 新光三越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村上英之
被   告 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瑞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一大鍋美食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事件,曾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則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6,
9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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