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曾樑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8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樑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曾樑成(下簡稱受刑人)因竊盜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上開各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梁堯銘
法官黃齡玉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蕙瑜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曾樑成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犯罪日期│104年11月10日│105年7月27日│106年10月2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5年度│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年度及案號│偵字第8534號│偵字第8534號│偵緝字第307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易字第993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5月30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上易字第586號│107年度易字第993號││判決├────┼─────────────┼─────────────┼─────────────┤││判決確定│107年6月27日│107年6月27日│107年9月20日│││日期│││(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不得易科罰金、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社會勞動之│││││案件││││├────────┼─────────────┼─────────────┼─────────────┤││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1.編號1至2所示之罪應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備註│期徒刑1年2月。│期徒刑1年2月。│執字第15770號│││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2.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執字第11690號│度執字第1169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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