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蘇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6年度執聲字第8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永慶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蘇永慶因犯如附表所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檢察官聲請書所附附表之錯誤,均更正如本裁定附表所示)。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永玉
法官張道周法官卓進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家莉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附表:受刑人蘇永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6月(2次)│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05/04/13、│105/05/13、│105/05/17│││105/05/18│105/05/17││├────────┼──────────┼──────────┼──────────┤│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5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688號等│字第688號等│字第688號等│├───┬────┼──────────┼──────────┼──────────┤││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事實審││號等│號等│號等││├────┼──────────┼──────────┼──────────┤││判決日期│105/12/29│105/12/29│105/12/29│├───┼────┼──────────┼──────────┼──────────┤││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105年度上訴字第1236││判決││號等│號等│號等││├────┼──────────┼──────────┼──────────┤││判決│105/12/29│105/12/29│105/12/2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苗栗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66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刑2年)│││││││└────────┴────────────────────────────────┘受刑人蘇永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5/05/13││││││││├────────┼──────────┼──────────┼──────────┤│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9187號│││├───┬────┼──────────┼──────────┼──────────┤││法院│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05/04│││├───┼────┼──────────┼──────────┼──────────┤││法院│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易字第212號││││判決││││││├────┼──────────┼──────────┼──────────┤││判決│106/05/04│││││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得易科、社勞││││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4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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