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度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19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91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臺中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陣廷毅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陣廷毅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陣廷毅因詐欺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數罪中雖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惟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民國107年10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足稽,應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於數罪併罰之數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所列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陣廷毅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其中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為得易科罰金、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屬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之情形。茲受刑人向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107年10月12日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在卷足憑。本院審核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文碩
法官陳慧珊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林賢慧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受刑人陣廷毅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詐欺││││(持有第三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2年6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19日│103年4月某日至103│││││年7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高雄地檢104年度毒│南投地檢103年度偵│││年度案號│偵字第3538號│字第2585、2681、│││││3046號││├─┬──────┼─────────┼─────────┼─────────┤│最│法院│高雄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6年度上訴字第│││││2245號│383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26日│106年8月9日││├─┼──────┼─────────┼─────────┼─────────┤││法院│高雄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104年度審易字第│107年度台上字第│││││2245號│1733號│││判├──────┼─────────┼─────────┼─────────┤│決│判決確定日期│104年11月26日│107年5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高雄地檢105年度執│南投地檢107年度執││││字第1098號(已執畢│字第1526號(發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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