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家親聲字第3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19號聲請人 吳秘龍 相對人 吳駿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徵收裁判費,如未據聲請人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則應駁回其聲請,此有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6條第1項規定可參。
二、本件聲請人雖對相對人提起給付扶養費事件之聲請,卻未預納裁判費,且經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310號函命聲請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補繳聲請費用新臺幣2千元,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1日送達聲請人之受僱人,然聲請人逾越上開期間並至今未為補繳,此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等附卷可證,堪為認定。從而,本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家事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23日
書記官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