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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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家繼訴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繼訴字第102號原告 馬秀貞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被告 傅馬秀慧
馬湯麗蓉 (兼 馬永裕 之承受訴訟人) 馬秀娟 馬秀瓊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丁榮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甚明。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辯論程序之必要。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7月12日
書記官劉家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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