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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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0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04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力元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9年度執聲字第10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力元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玖年。
理由
一、受刑人李力元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之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原確定判決所宣告之併科罰金新臺幣12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之罰金刑部分,自應與前開所定之應執行刑併執行之,毋庸併定應執行刑,併此敘明。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0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紀佳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書記官林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