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3年度店勞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店勞再簡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張朝欽
送達代收人  張美惠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登豐石材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薪資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94,500元(即原起訴聲明117,900元-部分勝訴23,
4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余學淵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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