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7年交上字第32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交上字第326號上訴人 楊吉平 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代表人 蘇福智 (所長)上列當事人間交通裁決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7月2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交字第175號行政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5條第2項及第236條之1規定,對於交通裁決事件的判決提起上訴,必須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否則不得為之,且應於上訴理由中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或表明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事實。又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1項規定,交通裁決事件的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的情形,即屬判決違背法令。依此,交通裁決事件的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的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若是成文法以外的法則,則應揭示該法則的旨趣;倘為司法院解釋或最高行政法院的判例,則應揭示該解釋或判例的字號或內容。如以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當然違背法令的事由時,上訴狀或理由書亦應揭示合於該條項各款的事實。如上訴狀或理由書未依前述方式表明上訴理由,就不能認為已對交通裁決事件判決有違背法令的具體指摘,其上訴屬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
二、上訴人所有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分別於民國106年11月25日8時27分、11月29日13時43分、11月30日10時7分、12月23日9時6分、12月27日10時13分許,行經臺62甲線3號隧道內南下3.69公里處,因行車速度超過規定的最高速限(限速60公里,分別超速18公里、23公里、30公里、21公里及21公里,為基隆市警察局填製106年12月6日基警交字第RA0000000號、第RA0000000號、第RA0000000號、107年1月5日基警交字第RA0000000號、第RA0000000號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逕行舉發。被上訴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以107年1月29日北市裁罰字第22-R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以107年1月29日北市裁罰字第22-RA0000000號、第22-RA0000000號、第22-RA0000000號、第22-RA0000000號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各處罰鍰3,500元,並記違規點數1點。上訴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原審法院)107年度交字第57號行政訴訟判決駁回(下稱原判決)。上訴人遂提起本件上訴。
三、上訴意旨:
(一)臺62甲線路南下路段限速60公里,這可能是全臺灣唯一快速道路限速60公里,所以上訴人開車時,就是以80公里行駛。上訴人從基隆回臺北時,只會經過臺62甲路線,從62甲線3號隧道處3.69K處,前300公尺的交流道到3號隧道3.69K處的隧道出口,200公尺後的交流道往臺北方向。如果執法單位的目的是要駕駛人守法,就不應該將照相機放在隧道入口10公尺處,因為隧道入口的光線非常暗,加上照相機沒有黃色油漆(不合理,因為其他都有2到3公尺的黃色油漆),所以執法單位的意圖就是要錢。
(二)3號隧道3.69K處前面300公尺的告示牌,有2個缺點:第一是該告示牌只有照相機的圖示,沒有說明限速是60公里。
第二是這個測速照相的告示牌和3號隧道3.69K處的照相機不是同一時間放上去的。請說明為何此測速照相沒有像其他一般的測速照相有2到3公尺長的黃色油漆警告標誌?
(三)法官應站在公平中立的立場,來判斷執法過程是否合理。這次申訴和上一次是相同理由,即執行單位有重大缺失,其隱藏測速照相的意圖明顯,為什麼還要繳上訴裁判費等語。
四、本院審核上訴人的上訴理由,僅是重述其於原審已主張而為原判決所不採的理由,以及上訴人的主觀見解,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的職權行使,指摘為不當,而非具體說明原判決有何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的情形,並揭示該法規的條項或內容,或合於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9第2項準用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3條第2項所列各款事由,難認對判決如何違背法令已有具體的指摘,依前開規定及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8第1項、第237條之9第2項、第236條之2第3項、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穎怡
法官林秀圓法官楊坤樵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書記官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