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6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強盜聲請再審抗告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35號聲明人 林育緒 上列聲明人因強盜聲請再審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駁回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明。本件聲明人林育緒因強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駁回其再審之聲請後,提起抗告,業經本院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在案,竟復具狀聲明不服,揆諸首揭說明,殊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洪昌宏
法官吳信銘法官王國棟法官李釱任法官許錦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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