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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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抗字第6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636號再抗告人 梁謝盛 上列再抗告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聲請再審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6年6月29日駁回其抗告之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56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裁定不得提起抗告或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梁謝盛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駁回其再審聲請之裁定,向本院提起抗告,既經本院裁定將其抗告駁回(106年度台抗字第456號),依法不得再抗告,乃其復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0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燦
法官李英勇法官何信慶法官梁宏哲法官鄧振球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