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金簡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翁玉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
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42,688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