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3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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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358號
原 告 柯建志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 蔡笠煬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
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一百三十一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管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宜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