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補字第269號
法定代理人 李錫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 姚德麟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62,00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770元。經查本件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向本院(新北市○○區○
○路1段248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