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補字第1419號
原   告  張家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瓊枝 間給付生活費事件,原告起訴雖繳納部分
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316,344元,應
繳第1審裁判費新台幣14,068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740元,
尚欠新台幣9,32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將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 記 官 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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