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42號原告甲○○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間國家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第1項係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起訴聲明第2項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合計應徵裁判費4,1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4,1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魏式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0月21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