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31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31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鈞瑞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19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塊壹袋(驗餘淨重零點肆柒壹捌公克,含包裝袋壹只)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詹鈞瑞前因102年度毒偵字第2790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含甲基安非他命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4718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7月31日0時10分,在臺北市○○區市○○道、光復南路口為警查扣之白色結晶塊1袋(驗餘淨重0.4718公克),經鑑定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節,有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102年8月20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可稽,是該白色結晶塊1袋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為違禁物。又上開包裝袋與毒品依其性質無法完全析離,應一併銷燬,是以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送驗已滅失之毒品則不另宣告沒收銷燬,併予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邱瓊瑩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華瓊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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