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794號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第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應受送達處所:同上八仙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等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固得依同法第33條規定聲請法官迴避,然應於訴訟程序終結前為之;如訴訟程序業已終結,法官之執行職務,已不足以影響審判之公平,即不得以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為由,聲請迴避(最高法院97年度臺聲字第40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等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迴避事件,聲請承審法官林春鈴、趙雪瑛、張志全迴避,惟該事件已於民國104年10月5日裁定駁回聲請人等之聲請,並於104年10月16日送達聲請人等收受,有本院民事書記官辦案進行簿
1紙附卷足佐。聲請人等於104年10月19日提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表示聲請承審法官林春鈴、趙雪瑛、張志全迴避,此有前開書狀1份在卷足稽。揆諸首揭說明,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723號聲請迴避事件之訴訟程序既已終結,即無從聲請該案承審法官林春鈴、趙雪瑛、張志全迴避,故本件聲請不能准許,依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李家慧法官詹慶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
書記官李云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