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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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張孟齡 法定代理人 張子風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被告鑫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永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本裁定不得抗告。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