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司催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催字第11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聲請人已為掛失通知或掛失之相關文件資料。(例如:發票人所開立證明其已收到聲請人向其為掛失通知之證明書,或聲請人以存證信函向發票人為掛失通知之存證信函及收件回執原本,或向警察機關報案之遺失票據申報書)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