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856號聲請人 楊家毓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胡婷 如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查報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日。㈡查報自發票日起算利息之法律依據為何(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得請求自提示日起計算之遲延利息)。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