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0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03號原告 張孟齡 法定代理人 張子風 訴訟代理人 孫大昕 律師原告與被告鑫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490,630元,嗣於民國106年1月6日以民事變更聲明狀擴張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2,454,1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354元,扣除原告已繳裁判費15,850元後,尚應補繳裁判費9,5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謝雨真
法官李怡蓉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書記官王楨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