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752號附帶上訴人 歐柏君 被附帶上訴人 周游玉
周坤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4年度訴字第752號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查本件附帶上訴人附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肆拾伍萬叁仟捌佰肆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柒仟肆佰肆拾元,未據附帶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附帶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