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4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456號原告 林錫榮 被告 吳完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林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