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65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6年度執聲字第10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依法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二、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9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許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玉蘭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