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營簡字第92號
原 告 招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春滿
被 告 翔富 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祈安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
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4
月30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十日內補繳裁判費319500元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3年5月5日送達原告送達代收人,有
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應認為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曾鴻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
書記官周信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