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上易字第6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易字第664號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王惠芳 被上訴人即上訴人 張永富 訴訟代理人 李淑女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11月13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陳松
法官曾錦昌法官鄭威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0日
書記官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