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林瑜婷 被告 楊宗勲
陳怡君 上列被告楊宗勲因108年度上訴字第2458號、第2459號、2460號、第2461號、第2462號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並認被告陳怡君為共同侵權行為人,而一併對被告陳怡君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楊宗勲、陳怡君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江德千
法官簡源希法官高增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美珍中華民國109年3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