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瓚 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鄭錦慧
被 告 吳明峰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雄小字第2008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6年11月30日
下午4時在本院民事大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任昇
書 記 官 葉姿敏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陸佰柒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四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五日起至民國
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葉姿敏
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葉姿敏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