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2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216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后:
主文被告甲○○自民國玖拾伍年壹月肆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強盜案件,本院認其所犯係刑法第330條之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4年10月4日執行羈押,茲本院於94年12月21日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1月4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海祥
法官朱敏賢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映孜中華民國9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