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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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0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00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四年度執聲沒字第七四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一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於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四年度執字第五五七八號案件執行時逃匿,有同署送達證書二份、拘提暨拘提報告一份、同署通知書一份、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二份、保證金收據影本一份附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一節,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一份附卷足憑。從而,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連育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宥維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廿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