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2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96年聲減字第1851號聲請書),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所載,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又拾伍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如附表所示日期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2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查: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
」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
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陳欣安法官江德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96年8月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竊盜罪│妨害公務罪│├───────────┼──────────────┼───────────┤│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2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4年4月15日起至95年2月16日止│94年4月15日│││││├───────────┼──────────────┼───────────┤│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1350號│94年偵字第1350號│││併辦案號:同地檢署95年偵字第│併辦案號:同地檢署95│││951、3947號│年偵字第951、3947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95年度上易字第145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所犯法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2、3款│刑法第135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雖合於刑法第3條第1項第│││徒刑2年3月│15款規定,惟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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