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18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3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犯強盜等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3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減得之刑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肆年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3所列日期犯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3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毀棄損壞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編號1、2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1月7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劉榮服法官張靜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96年8月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強盜│強盜│毀棄損壞││││││├──────┼───────────┼───────────┼───────────┤│宣告刑│有期徒刑9年6月│有期徒刑5年6月│有期徒刑3月│├──────┼───────────┼───────────┼───────────┤│所犯法條│刑法第330條第1項│刑法第328條第1項│刑法第354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1月16日起至│94年10月17日│94年10月17日│││95年2月4日│││├──────┼───────────┼───────────┼───────────┤│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95年偵字第3362號│95年偵字第8762號│95年偵字第8762號│├─┬────┼───────────┼───────────┼───────────┤│最│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後├────┼───────────┼───────────┼───────────┤│事│案號│95年度上訴字第1323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實├────┼───────────┼───────────┼───────────┤│審│判決日期│95年6月30日│95年12月27日│95年12月27日│├─┼────┼───────────┼───────────┼───────────┤│確│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定├────┼───────────┼───────────┼───────────┤│判│案號│95年度台上字第4896號│96年度台上字第1610號│95年度上訴字第2131號││決├────┼───────────┼───────────┼───────────┤││確定日期│95年9月7日│96年3月29日│95年12月27日│├─┴────┼───────────┼───────────┼───────────┤│合於中華民國│第3條第1項15款│第3條第1項15款│第2條第1項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不予減刑│不予減刑│有期徒刑1月15日││公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編號1、2、3應定執行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