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39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99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毀損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毀損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下同)94年11月9日至19日犯毀損罪,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以95年度易字第1275號(偵查案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5年度偵字第3056、1034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嗣經本院於96年5月18日以96年度上易字第169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吳啟民法官王敏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96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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