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23號原告 黃愛玲 原告與被告南台灣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6,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2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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