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09號原告東區時尚美學診所法定代理人 薛金湖 訴訟代理人 沈志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滙晴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刊登道歉啟事,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林仕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