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杜建樺 原告與被告 陳勤聰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