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314號原告 杜建樺 原告與被告 陳勤聰 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77,21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7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黃琬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