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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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98號原告振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振名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鼓山區中山國民小學間給付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8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27日
書記官陳家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