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度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4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易字第494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詹金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詹金土自中華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叁拾壹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詹金土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乃自民國101年7月18日起裁定執行羈押。茲因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自101年
8月3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有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乙字第2082號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顯足以確保其於執行期間,無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無續以羈押之必要,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自其另案開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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