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度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8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易字第89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劉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公訴(100年度偵字第5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 林劉景前 於民國100年4月12日上午10時許,與同案被告 邱發金 (另行通緝中)駕車行經苗栗縣後龍鎮南港里赤土崎83號「媽靈宮」,見附近牛舍內有告訴人 王清海 所有之懷孕母黃牛1隻,竟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100年4月16日上午2時許,由其駕駛車牌號碼00-0
000自用小客車,同案被告邱發金則駕駛竊得之車牌號碼00
00-00號自用小貨車( 楊景翔 所有,業經檢察官另案起訴),聯袂前往上開牛舍,徒手竊取王清海上開母黃牛(價值約新臺幣8萬元,已懷孕約6個月),得手後,隨即以上開小貨車載運牛隻離去。因認被告共同涉有刑法第320條第1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 林劉景業 於民國101年6月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梁晉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佳紋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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