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528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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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52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528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徐得富上列具保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3年度執聲沒字第9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具保人即受刑人徐得富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須以具保之被告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已於民國103年10月16日起入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羈押中,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稽,故被告人顯已無逃匿之事實,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違,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24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法官陳佳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