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鳳山郵局法定代理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之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作之日起4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楊思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3月2日
書記官黃月雲┌────────────────────────────────────────────────────┐│支票附表:99年度司催字第2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1│ 邱振盛 │五結鄉農會四結辦事│99年2月28日│724,800元│FA0000000│││││處│││││├─┼─────────┼─────────┼─────────┼────────┼────────┼──┤│02│邱振盛│五結鄉農會四結辦事│99年3月5日│1,000,000元│FA0000000│││││處│││││└─┴─────────┴─────────┴─────────┴────────┴────────┴──┘附記:
一、請於10日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國內)全國版新聞紙一日(附記部份不必刊登),如未於本裁定所示期間內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聲請。並請先校對無誤後,速將該新聞紙一份送院附卷(請勿剪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4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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