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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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27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2753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98年度聲沒字第2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大麻拾壹包、MDMA伍顆,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規定明確。
三、查被告甲○○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本院以97年度審毒聲字第180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執行完畢,並由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3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經本院查閱全卷無誤,並有上開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可稽。扣案之毒品經鑑定結果,分係第二級毒品大麻11包及MDMA(搖頭丸)5顆),各有法務部調查局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書可參,均屬違禁物。本件聲請符合規定,上開扣案毒品均應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16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7月20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