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4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4892號債權人五陽電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謝照福 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法定代理人 林能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林能崇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債務人益清企業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黃思瑜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