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抗字第12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抗字第124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4837號,中華民國96年10月2日第一審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聲減字第542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2罪,其宣告之刑經減刑後均為6月以下之有期徒刑,原審竟未同時諭知准予易科罰金之宣告,為此請求撤銷原裁定云云。
二、按「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依本條例規定減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者,應於為減刑裁判時,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9條固定有明文;然「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但確因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不在此限」、「前項規定於數罪併罰,其應執行之刑未逾6月者,亦適用之」,亦分別為刑法第41條第1、2項所明文規定。準此,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數罪,縱各罪減刑後均為6月以下有期徒刑,惟若其應執行之刑已逾6月者,則依前揭刑法第41條第2項規定,亦無從適用同條第1項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查本件受刑人甲○○所犯施用第1級毒品等2罪,經減刑後,所宣告之刑雖均為有期徒刑4月又15日,惟其既合於數罪併罰之規定,而經原審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8月,則依上開說明,原審未予同時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即無違誤。本件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9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犯罪日期│95年8月3日│95年8月17日│├─┬────┼──────────────┼───────────────┤│偵│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查│案號│95年度毒偵字第4352號│95年度毒偵字第4352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15號│95年度訴字第2715號││實├────┼──────────────┼───────────────┤│審│判決日期│96年2月8日│96年2月8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5年度訴字第2715號│95年度訴字第2715號││決├────┼──────────────┼───────────────┤││確定日期│96年3月19日│96年3月19日│├─┴────┼──────────────┼───────────────┤│合於中華民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罰│有期徒刑4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奪公權期間或│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罰金額│││├──────┼──────────────┴───────────────┤│附註│附表編號一、二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前經臺灣桃園第方法│││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