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減字第41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41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59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與如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陸年。又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併執行之。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施用第1級毒品罪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均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分別:㈠就所犯如附表編號1、2之罪,與如附表編號3、4所列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㈡另就所犯如附表編號5、6所列業經減刑之罪所減得之刑,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至本件受刑人㈠所犯如附表編號1、2、3、4之罪,定合併應執行之刑;則因與㈡所犯如附表編號5、6之罪間,定合併應執行之刑。各合併之刑不合刑法第51條數罪併罰之要件,毋庸另定其應執行之刑,而係併執行之,併此敘明。
四、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1條、第12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吳鴻章法官王炳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逸柔中華民國96年11月7日附表一︰受刑人甲○○減刑案件一覽表┌──┬────┬────┬────┬────┬────┬─────┬───┬────┐│編號│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宣判日期│所犯法條│合於96│減刑後刑││││││審法院│││年犯罪│度│││││├────┼────┤│減刑條│││││││案號│確定日期││例││├──┼────┼────┼────┼────┼────┼─────┼───┼────┤│1│施用第2│有期徒刑│93年12月│臺灣高等│94.10.25│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9月│間某日起│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4月15日│││││,至94年├────┼────┤條第2項│第3款││││││6月6日22│94年度上│94.10.25││││││││時10分回│訴字第│││││││││溯96小時│2179號│││││││││內某時止││││││├──┼────┼────┼────┼────┼────┼─────┼───┼────┤│2│施用第1│有期徒刑│93年12月│臺灣高等│94.10.25│毒品危害防│第2條│有期徒刑│││級毒品罪│1年│間某日起│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6月│││││,至94年├────┼────┤條第1項│第3款││││││6月6日22│94年度上│95.1.12││││││││時10分回│訴字第│(經最高││││││││溯24小時│2179號│法院以95││││││││內某時止││年台上字││││││││││第25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3│意圖販賣│有期徒刑│92年1、2│臺灣高等│94.11.8│毒品危害防│不合減│不應減刑│││而持有第│10年│月間起,│法院││制條例第5│刑條件│,宣告刑│││1級毒品││至92年3├────┼────┤條第1項││仍為有期│││罪││月3日止│93年上訴│95.2.16│││徒刑10年││││││字第3560│(經最高│││││││││號│法院以95││││││││││年台上字││││││││││第82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4│意圖販賣│有期徒刑│93年6月│臺灣板橋│95.12.7│毒品危害防│不合減│不應減刑│││而持有第│12年│25日│地方法院││制條例第5│刑條件│,宣告刑│││1級毒品││├────┼────┤條第1項││仍為有期│││罪│││95年度訴│96.4.2│││徒刑12年││││││字第2800││││││││││號│││││├──┼────┼────┼────┼────┼────┼─────┼───┼────┤│5│施用第2│有期徒刑│94年12月│臺灣基隆│95.2.24│毒品危害防│第2條│業經臺灣│││級毒品罪│10月│初起,至│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基隆地方│││││94年12月├────┼────┤條第2項│第3款│法院以96│││││6日止│95年度易│95.3.21│││年聲減字││││││字第15號││││第1504裁││││││││││定,減為││││││││││有期徒刑││││││││││5月。│├──┼────┼────┼────┼────┼────┼─────┼───┼────┤│6│施用第1│有期徒刑│94年11月│臺灣基隆│95.6.28│毒品危害防│第2條│業經臺灣│││級毒品罪│1年2月│下旬起,│地方法院││制條例第10│第1項│基隆地方│││││至95年1├────┼────┤條第1項│第3款│法院以96│││││月16日止│95年度訴│95.7.24│││年聲減字││││││字第158││││第1504裁││││││號││││定,減為││││││││││有期徒刑││││││││││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