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上字第10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違約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上字第1094號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法定代理人 徐元棟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上訴人 文亮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月玲 訴訟代理人 羅閎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兩造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6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106年度建上字第47號),各自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上訴均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
理由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判例、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兩造對於原判決於其敗訴部分,各自提起上訴,雖以各該部分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認定上訴人臺灣新竹農田水利會(下稱新竹水利會)於民國101年10月23日與對造上訴人文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文亮公司)簽訂文興水利大樓新建工程採購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將工程發包文亮公司承作。上開契約第15條第2項第1款第3目B點關於逾期提出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應處之「逾期違約金」,同款第5目關於廠商逾期未改正驗收瑕疵應處之「逾期違約金」,及第17條有關遲延履約應處之「逾期違約金」均屬損害賠償總額預定性之違約金。文亮公司逾期完工113天、逾期完成初驗瑕疵修補57天、逾期提出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69天。逾期完工及逾期完成初驗瑕疵部分,依系爭契約約定以工程契約價金總額新臺幣(下同)3億9,269萬6,122元之1/1000計算每日逾期違約金為39萬2,696元,有過高之嫌,審酌新竹水利會已將系爭工程興建完成後之建物及其原辦公大樓出租,受有租金之損害,且延宕工期增加之成本等一切情狀,逾期完工違約金核減為每日按價金總額0.5/1000計算,逾期完成初驗瑕疵修補違約金核減為每日按價金總額0.3/1000計算。另逾期提出竣工圖及結算明細表之違約金以每日按價金總額0.1/1000計算,並無過高等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及依職權解釋契約,指摘其為不當,並就原審已論斷者,泛言未論斷,而非表明各該部分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亦未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兩造上訴均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兩造上訴均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謀焰法官周舒雁法官吳光釗法官吳青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