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5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調昇租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594號原告 許郭勉
許仁華 許顥嚴 劉蜀媛 許家菖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富勝 被告 林美津 即臺北市私立美敦托兒所訴訟代理人 蘇亦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昇租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惟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又因定期給付或定期收益涉訟,以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續期間,但其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第77條之10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89,560元【計算式:(00000-0000)×12×10=0000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661元,扣除原告已繳納1,000元後,尚有23,661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9日
書記官劉欣怡